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史美纯,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梓东大道299号鑫茂齐鲁科技城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董事长。
原告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表、限制消费令、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兴
审判员 齐 栋
审判员 张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