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58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上诉人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5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一、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5637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施工范围为内外墙涂刷,约定包工包料,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合同效力不影响案由的认定,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志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