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58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上诉人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5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一、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5637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施工范围为内外墙涂刷,约定包工包料,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合同效力不影响案由的认定,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志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