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302执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阙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后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53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58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
洛阳阙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3民终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洛阳阙宇建材有限公司520208.5元及利息。因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阙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1月8日、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二、2025年1月6日、1月23日、1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账户(2026年1月7日冻结期限届满)、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1月23日冻结期限届满)账户,但均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2025年2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但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2025年1月23日,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5年1月10日,向洛阳市不动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2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5年2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五、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有7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多为终本结案,无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执行案件200余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20208.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账户轮候冻结、车辆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