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8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杰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戴广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明,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上诉人南京杰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字4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主***公司欠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69000元,并以杰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杰云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现谈**与杰云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持异议,***陈述,依据其与杰云公司股东***签订的协议书,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及会计***个人账户支付相应款项,杰云公司未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杰云公司则陈述上述款项即为其发放***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工资,并在二审期间申请其员工***、**出庭作证。现一审判决未对***的身份、***的工作内容、协议书及上述款项的性质等基本事实进行查明,且杰云公司与***均未向***支付2016年2月之后的工资,该期间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杰云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及***的工资标准等事实亦需进一步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字4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