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杰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谈学玉与南京杰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8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杰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戴广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明,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上诉人南京杰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字4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主***公司欠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69000元,并以杰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杰云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现谈**与杰云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持异议,***陈述,依据其与杰云公司股东***签订的协议书,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及会计***个人账户支付相应款项,杰云公司未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杰云公司则陈述上述款项即为其发放***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工资,并在二审期间申请其员工***、**出庭作证。现一审判决未对***的身份、***的工作内容、协议书及上述款项的性质等基本事实进行查明,且杰云公司与***均未向***支付2016年2月之后的工资,该期间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杰云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及***的工资标准等事实亦需进一步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字4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