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3执2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家村黄埔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易力,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2169047.12元以及利息、诉讼费11730元。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无不动产、无动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少量资金,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工业碳酸钠2000吨,查封截止到2021年11月21日,因查封的财产正处于执行异议审查阶段,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綦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