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执恢1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2801。法定代表人:王彬。
被执行人:肇庆市通融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聪。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言。
被执行人:陈汉聪,男,197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谢幼纹,女,1974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刘应中,男,1968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关于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通融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陈汉聪、谢幼纹、刘应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终22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肇庆市通融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陈汉聪、谢幼纹、刘应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6万元,利息1605118.6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以后利息依合同约定另计至还清借款时止)、律师费161841元,并承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64589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401、402、403、404房的四套房屋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6891548.60元。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启动全国范围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工商进行查询;二、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三、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名下有佛山市高明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401、402、403、404房地产的抵押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已另案抵押及另案查封。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401、402、403、404房地产,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作为买受人参与竞拍,并以4746304元的价格竟得。因申请执行人为上述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在没有其他更优先的债权参与分配或需支付的情况下,4746304元用于抵偿本案的债务。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