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6511288F,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2801。法定代表人:王彬。
被执行人:广东锵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LPHB2J,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三石湾忠信路49号(自编103单元)。法定代表人:廖荣心。
被执行人:李海明,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关于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锵盛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608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锵盛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广东锵盛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明未履行。经查询证券、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部门,本院采取了以下财产控制措施:一、轮候冻结广东锵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轮候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01月27日;二、冻结李海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01月27日。上述冻结的存款,因系轮候冻结无法扣划或余额过低未予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伟锋
执行员 邹叶华
执行员 刘付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黎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