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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西江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8民初6529号 原告:佛山市西江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人和园区(地方养路中心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6931569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广东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636号1座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651128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顺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新圩)陀柳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7137702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西江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顺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顺高科技公司)、广东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被告顺高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西江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2081.1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1月7日的违约金11901.76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被告顺高科技公司、筑***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高科技公司项目,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原告按照***指定的地点供应混凝土后,其未按约定向原告结清货款。2022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承诺2022年6月15日前向原告付清欠付款项82081.10元,并承诺逾期未支付的,需每月向原告支付3%的违约金;但其后并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1月7日的违约金11901.76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筑***公司是共同施工单位,系混凝土的实际使用人,故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顺高科技公司系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系案涉项目的实际受益人,故其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不予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 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之权利。 被告筑***公司辩称,被告***挂靠筑***公司承揽工程,案涉的买卖合同是***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被告筑***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顺高科技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之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案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在2022年3月-4月向顺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项目送混凝土。2022年6月6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及利息82081.1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承诺其个人拖欠原告的货款及利息于2022年6月15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清,则每月加收3%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查,被告***与被告筑***公司是挂靠关系;案涉项目的业主单位是被告顺高科技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和被告***所出具的《付款承诺》可知,案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与被告***;原告请求被告筑***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无事实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现被告***未按照其承诺于2022年6月15日前付清82081.10元,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每月3%的标准计算利息,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应从逾期之日(2022年6月1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顺高科技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本院认为,就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问题,被告***在付款承诺中予以确认由其承担,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本院适当调整为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2081.10元及违约金(以8208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6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给原告佛山市西江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给原告佛山市西江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西江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指定之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