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59号
原告:***,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社区元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社区元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764911584L。
法定代表人:沈达联。
第三人: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636号1座7号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6511288F。
法定代表人:王彬。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社区元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2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