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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社区元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59号 原告:***,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社区元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社区元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764911584L。 法定代表人:沈达联。 第三人: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636号1座7号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6511288F。 法定代表人:王彬。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社区元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2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