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佛山高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负责人:**。
上诉人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盈商贸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佛山高明营销服务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