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503号
申请人:山东浩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号国贸大厦*楼4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972341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浩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浩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浩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浩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