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2191号
原告:广西春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B-3办公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9HRA43。
法定代表人:林良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广西金中大(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南缘,广西金中大(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港口区广场环路19号海悦华府商住楼C座18层18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322623921H。
法定代表人:吴富强。
被告: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8号销售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9548476G。
法定代表人:黄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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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春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遂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春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春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永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