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万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东城1号楼303号。
法定代表人:腾畔章。
被执行人: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8号销售办公楼7楼。
法定代表人:黄恩。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8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广西南宁市万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喜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谭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