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万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8民初3698号

原告:广西南宁市万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城1号楼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559439639K。

法定代表人:滕畔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浩铭,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8号销售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9548476G。

法定代表人:黄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19年10月10日

开庭日期: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余款(质保金)4.35万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余款偿清之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61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相关事实:

一、合同名称和签订时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0月10日。

二、合同标的:被告将武警广西总队直属支队的食堂、厨房、公共卫生间、阅兵台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造价145万元。

三、合同相关约定:第四条: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第六条:1.工程完成一半时,即付工程款总造价的40%;2.工程竣工后,即付工程款总造价的40%;3.待业主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17%(付款时间不超过2016年2月6日);4.余下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一年保修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四、合同履行情况:被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1月10日、2016年2月2日向原告转款20万元、20万元、40万元、36万元,合计116万元。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劳务承包等。原告曾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6500元,后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桂0108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6500元。后被告不服该民事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2016)桂01民终525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本案庭审中,原告主张(2016)桂01民终5253号案件调解的工程款数额不包括本案的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期间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被告应支付工程质保金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

本院裁判意见:

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和全面履行。原告主张案涉工程质保期届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43500元(145万元×3%),有合同依据,而被告未能到庭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反驳,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工程质保金付清之日止的欠付工程质保金的利息损失,由于被告未能到庭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反驳,且被告逾期支付工程质保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缺乏合同依据,本院确定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广西南宁市万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3500元;

二、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广西南宁市万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欠付工程质保金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欠付工程质保金43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工程质保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广西南宁市万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31元,合计1070元,由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情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羽冰

速录员  谭秀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