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51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8号销售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9548476G。
法定代表人:黄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213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273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