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宾阳县锦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执1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宾阳县锦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商贸城东环路与财政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代码:914501266976002249。
法定代表人:黄有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8号销售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代码:91450100059548476G。
法定代表人:黄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宾阳县锦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5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已依照该生效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33832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3832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87元,但前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机动车、工商登记管理、互联网金融、股票证券、其他财产性收益如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领域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未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作出(2021)桂0126执13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宾阳县鲲鹏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未支取的剩余工程进度款在500000元限额内的予以冻结,
但未能扣划清偿,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实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其工商登记地址已人去楼空,且了解到被执行人尚欠该房产的租金。因此,目前,前述被执行人不仅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不在经营场所。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向其进行了告知,其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虽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但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蒙 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子恒
书 记 员  蒙夏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