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2324号
原告: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8号销售办公楼7楼。
法定代表人:黄恩,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余款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西宇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丘 霞
人民陪审员 江 莹
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覃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