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长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

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与淄博长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5512号

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31287C.

法定代表人:刘道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长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德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796199。

法定代表人:孙业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诉被告淄博长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