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长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

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与淄博长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5358号

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道寰,总经理。

被告:淄博长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德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业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诉被告淄博长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相 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