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民
(2021)鲁0306财保2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文娟,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博长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德阳路999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61643796199。
法定代表人:孙业龙。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已过付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