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上海盾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宜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宋国民。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受宋国民的特别授权委托),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展业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O784292-1。
法定代表人曹新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锋(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盾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光星村689号-4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582270-4。
法定代表人杨茂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其满、甄亚辉(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104国道西侧氿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莫卫明。
被告宋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民与被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上海盾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宋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民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宋国民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国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宋国民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