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颐和观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214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工业区展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康。
被执行人上海颐和观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2251室。
法定代表人何建梁。
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颐和观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5459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因义务人上海颐和观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035.6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颐和观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于2021年8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颐和观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沪BXXXXX的车辆,本院于2021年8月13号查封沪BX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于2021年11月2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或者冻结到期前一个月书面提交续冻或者续封申请,逾期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颐和观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周建国
审判员  张春燕
审判员  傅佩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啸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