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0151号
原告:***,男,1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工业区展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骆巧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