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469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1127民初24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申请人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宁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