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7财保477号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8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80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