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7财保3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1万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1万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书记员  石明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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