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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莱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196号 原告:长春市莱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畅达路777号2号厂房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立娟,总经理。 被告:长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路1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长春市莱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市莱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市莱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莱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9.00元,减半收取计1259.50元,由长春市莱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和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