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805号
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南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解奎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瑞鹏路15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