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鑫晖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4民初1529号
原告:长春鑫晖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环路67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瑞鹏路15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鑫晖模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鑫晖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578.00元,减半收取789.00元,由原告长春鑫晖模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