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法执字第168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578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威尼斯花园9号楼,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于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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