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4民初2097号
原告:吉林省宏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达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瑞鹏路15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宏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宏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宏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宏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