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舜安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与***、宁波舜安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769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潮龙,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琴,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旺,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宁波舜安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
法定代表人:朱东志,经理兼执行董事。
第三人:永嘉县桥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京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威,镇长。
原告***与被告陈德旺、宁波舜安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嘉县桥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远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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