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舜安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宁波舜安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41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53755644。

法定代表人:朱东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安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9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BW××××的东风日产牌车辆已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持有宁波鼎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余姚市鼎坤建筑工程队的股权,但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股权无处置价值,不要求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元,但尚不足以支付其应当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及罚款。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百余元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其余额较本案申请标的无扣划必要。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博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竞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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