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429号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NYAYRXG,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石材建材基地大棚DP-23-1号。
经营者:邓招恭,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5372972P,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永镇沙南村5组。
法定代表人:宋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在920000元限额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爱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