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4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NYAYRXG,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石材建材基地大棚DP-23-1号。
经营者:邓招恭,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5372972P,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永镇沙南村5组。
法定代表人:宋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作出(2021)苏0891民初34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冻结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爱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