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945号
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7836159H。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永镇沙南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5372972P。
法定代表人:余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55万元。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大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限额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32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