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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延安恒久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5472号
原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延安恒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树飞,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延安恒久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孟迎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