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1425号
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占军,陕西卓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何振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玉清,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何振峰,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412051253。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振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616元。
审 判 员 陈文才
二0二0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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