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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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953号
***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件款1672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22.8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件款7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1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09元。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专户内缴纳案件款171517.13元,2021年2月25日申请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来我院领取案件款169107.85元,我院提取执行费2409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无其他纠纷。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9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