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953号
***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件款1672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22.8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件款7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1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09元。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专户内缴纳案件款171517.13元,2021年2月25日申请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来我院领取案件款169107.85元,我院提取执行费2409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无其他纠纷。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9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