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民初776号
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村民,现住该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妍
书 记 员 常 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