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永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民初776号 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村民,现住该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妍 书 记 员 常 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