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207号
原告:任X,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延安市生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南二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诉被告延安市生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X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元,原告任X已预交,实际由原告任X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