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生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任X、延安市生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207号 原告:任X,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延安市生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南二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诉被告延安市生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X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元,原告任X已预交,实际由原告任X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