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秉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磊。
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6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我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由审判长徐景华、审判员李文华、审判员葛少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我院进行执行谈话。执行立案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上曝光、追查等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由电话笔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总表等有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景华
审 判 员 李文华
审 判 员 葛少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见文
书 记 员 王见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