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延安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7679号
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