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70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生,现住吴起县。
被告: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雪,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O602305785793B。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煜华小区四单元3层。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生,现住吴起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计3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