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574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被告: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305785793B
法定代表人,高雪,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杜飞),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租房居住)。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