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

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02民初1992号
申请人: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X,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359.7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投保317359.70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359.70元财产予以保全(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