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02民初1992之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雪,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陕0602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康业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