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220号
原告:***,男,汉族,延安市富县人,现住延安市。
被告: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72元,原告***已预交772元,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