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913号
原告:陕西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周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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