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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案、某某教与被上诉人南京浙尔佳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9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教,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浙尔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桥北路**12-70。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案、**教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浙尔佳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案、**教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案、**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案、**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案、**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